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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体现在这三方面!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派而介入诉讼,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这是一项常识,本来不值得再多说些什么。不过,我在办案的时候,发现有一些人并没有认识到辩护律师的价值,甚至还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比如认为律师是一个花瓶,可有可无,或者认为找律师不如找关系重要等等。这些错误认识,有时会严重妨碍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益。根据我的办案经验,我选择一些要点讲一下辩护律师的价值,并不全面,供朋友们参考。


一、辩护律师可以引导与帮助当事人以符合法治社会常态的方式应对刑事追诉

司法人员以法律思维办理刑事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认定法律事实,最后作出的处理应当于法有据。法律思维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思维,是有一定不同的。比如,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司法人员必须遵守“无罪推定原则”,在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之前要假定其无罪;但是,普通民众对刑事案件,往往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正义观进行评论,凭直觉与推理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另外,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也是有所不同的。认定法律事实,追求法律真实,需要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要利用合法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这样认定的案件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依法律、靠证据、走程序,这些正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但是有些当事人对此完全不能适应。比如,有一位当事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一直上访,后来在区政法委的安排下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这位当事人说,他虽然打人了,但是是正当防卫,法院判他有罪是不公的。我问,一审的时候,你有没有委托律师辩护,有没有申请法律援助?他说没有。我又问,你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没有上诉?他说没有。他说,不知道请律师辩护,司法机关是官官相护。我说,你一审的时候如果请律师,律师可以帮你啊,律师完全可以将案件疑点向法官提出来;你一审的时候又没有上诉,现在法院判决生效了,申请再审谈何容易啊。这位当事人满肚子的怨气,但是他没有想到,与其怨恨他人,不如当时在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委托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很多当事人不懂法律,还生活在二三十年之前的社会中,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的思维、做事方式与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方式不相兼容。这些人有时只是抱怨、愤慨,只是进行拉杂、冗长地诉说,只是上访,但是这些用处都不大,甚至会使自己陷入更为困难的境地。

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可以耐心地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引导、帮助其认识到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则、要求和特点,帮助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更为清楚地认识到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从而更为冷静、更为合理地看待控方的指控;辩护律师可以依法代理当事人进行申诉或控告,以一种合法的方式回击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辩护律师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整理、深化与加强,以专业的方式与司法人员进行交涉。当事人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以前述方式应对刑事诉讼,与抱怨、愤恨、上访相比,对自己要有利得多。


二、辩护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作出更为明智的选择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一项选择,是是否认罪。被告人是否认罪,法院的审理方式有着很大的区别。如果被告人认罪了,法院可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公诉人在出示、宣读证据的时候就会比较简略,同时法院可能会酌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如果被告人“有罪”而不认罪,法院不可能对其适用简易程序,不可能认定自首、坦白情节,也极难对其适用缓刑。

在实践中,有些被告人盲目地为自己作无罪辩护。有一起案件,被告人被指控犯聚众斗殴罪。我阅卷时发现,证明该被告人殴打他人的证据很翔实:多名证人进行指认,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这名被告人自己也作出有殴打他人的供述。我到看守所会见这位被告人时,他也肯定地说自己打人了。但是,在法庭审理的时候,这位被告人见其他被告人都声称无罪,居然也说自己没有打人。这位被告人的翻供和无罪意见,没有任何的价值,只会让自己承受更为不利的后果。这就是被告人的一种愚蠢的选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是否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最清楚的,但是他们没有权利查阅案卷,对其他证据并不完全了解。辩护律师依法享有阅卷权,一般情况下能够掌握全部的证据材料。同时,刑事案件的研究具有高度的技术性,辩护律师在研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具有其不可比拟的专业优势。辩护律师可以对案件进行透彻研究后,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交流,帮助其作出自愿的明智选择。如果控方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作无罪的选择;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依据刑法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应当引导当事人作出认罪的选择,建议其不要做无谓的“抗争”。


三、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帮助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处理刑事案件,权在司法机关,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只是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依法提出辩护意见。虽然辩护律师没有国家公权力,但是依然可以发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办案上的缺失乃至错误,向其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从而帮助其正确地处理案件,并由此争取当事人的最大利益。比如,在一起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的年龄未满十四周岁,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我介入进行辩护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便依法进行无罪辩护。后来,公安机关将本案予以撤回并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在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我通过阅卷与会见被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制作的《到案经过》有误。本案的被告人其实不是被抓获而到案的,而是应侦查人员的电话通知主动到案的。我遂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得到公诉人的当庭认可。在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中,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报捕,我作为辩护律师提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检察机关随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中,经过我们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对集资数额进行补充鉴定,对数额的认定调减了四百余万元。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检察机关指控我们辩护的被告人为主犯。我根据案件事实,依法提出被告人为从犯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

值得指出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不可能在每起案件中都获得无罪判决,也不可能所有的辩护意见都获得司法机关的采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受到何种制裁,归根结底取决于其自身。辩护律师的作用,即在于专门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审查证据、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提出对其有利的意见;辩护律师只要这样做了,就算不能发现有效的辩点、不能形成对控诉的有效反驳,其职责也就尽到了,也已经发挥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果了。辩护律师在办案时,用质疑的目光看待司法机关,尽力找出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缺失或者错误,能否找得出来,因案而异,其实具有相当大的偶然性;但是,辩护律师作为理性的质疑者履行辩护职责,本身就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代表与维护。

沙坪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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