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分三种情况:
情况一:父母在张三结婚前为其出资首付购买房屋一套,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产权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张三与李四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之后,由于感情破裂,双方离婚。
此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房产权归张三所有,张三父母婚前出的首付以及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视为张三的个人债务。张三和李四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张三对李四进行补偿。
情况二:张三和李四结婚后,张三父母出全资为其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张三和李四离婚。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房屋可视为张三父母对张三个人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张三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情况三:张三和李四结婚后,张三和李四的父母分别出资为二人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张三名下,双方对此没有其他约定。后张三与李四离婚。那么该房屋按照张三和李四父母的出资份额,由张三和李四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