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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中对夫妻分割财产有哪些要求

办理离婚登记中对夫妻分割财产有哪些要求


重庆离婚律师


办理离婚登记中对夫妻分割财产的协议内容要做到以下几点:


1、离婚双方分割房产要查清楚房产是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要提供财产证明。切不可将离婚双方父母的财产或与父母一同登记的房产当成离婚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要厘清房产的权属关系。


2、如协议中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男(女)方负担”的约定,务必列举债务清单和明确债务数额,并要一一注明债权人。如有可能要注明不负责偿还债务的一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双方约定由谁偿还不能对抗债权人。


3、夫妻离婚时对财产达成“家中一切财产全归一方所有”协议的,对“一切财产”必须要一一列举,不可过于宽泛,内容要具体,包括财产的品名、新旧程度、大致的价值。对协议中的“家中”要明确是离婚双方在农村的“老家”,还是在县城或其他地方又购买商品房的“家中”。


4、对在农村取得承包地的夫妻离婚关于对承包地所达成的协议要十分慎重。要对放弃承包地与放弃承包地的经营权进行区分,划分承包地的还应征求农村基层组织的意见。作为承包地的集体组织成员可以放弃承包地的经营权,但放弃时间应与土地第二轮承包年限相一致。第三轮土地承包何时进行尚没有规定,第三轮承包是什么政策也不清楚,不能对尚未承包的进行约定。


5、如离婚双方对承包地进行分割,首先要明确分割承包地的面积,是以计税面积还是承包地的实际面积为依据分割?双方必须注明分割的承包地的方位和所分割的四址。


上述列举的现象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中的确存在,这不仅是离婚当事人协议内容不严谨、不真实所造成,也是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对双方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把关不严造成的,建议离婚双方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内容要严谨、范围要周延,应明确分割的是哪些财产?对财产要一一列举。对农村夫妻离婚涉及承包地的协议也要十分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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