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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纠纷的最常见的那点事

关于劳动纠纷的最常见的那点事


重庆劳动纠纷律师事务所


1、调岗降薪


周女士问,我有个亲戚在××超市某门店任店长,工伤休息期间,公司将其调到其他店任百货部副经理,我们不同意,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之后协商不成,我们主动向××超市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经查,1.我亲戚与该超市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岗位笼统定为:经营或管理岗位,而超市也只有管理或员工岗位;2.工资有所降低。


问:我们能不能以××超市单方面调岗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同岗位约定笼统,从店长到百货部副经理是不是调岗?怎样理解这个问题?


答:调岗和调薪均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超市若无充分合理的法定理由而擅自调岗降薪的,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超市支付经济补偿金。

尽管劳动合同对岗位约定笼统宽泛,但员工作为某店店长向超市提供劳动,相当于双方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对工作岗位进行了明确。因此,除非店长与百货部经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等完全相同,否则可以视为从某店店长到百货部副经理属于调岗。


2、工资扣税


黄先生问:1.法院判决支付给劳动者上年度的绩效工资和基本工资,公司在付款给劳动者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扣税呢?2.如果公司与劳动者为扣税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会强制执行吗?法院强制执行会不会全部执行呢?


答:1.对于工资所得依法纳税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支付人的用人单位属于扣缴义务人,有权也有义务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将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故其在执行法院判决时,也应当依法代扣代缴税费,并将税后工资支付给劳动者。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款,属于法院判决数额的组成部分,具体税费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得出的,无需用人单位于劳动者对此达成一致。只要用人单位依照判决书事项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依法代扣代缴的,劳动者无权向其追索税费部分,也无法就扣税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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