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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能成为认定劳动纠纷的证据吗

电子邮件能成为认定劳动纠纷的证据吗


重庆劳动纠纷律师


例:

   2015年7月,公司员工黄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一个月后,黄某拿了退工单和劳动手册,并在没有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离开公司。谁知,随后黄某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称自己和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月底的时候,公司人事部找他谈过话,说公司要和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始终没有涉及补偿金,所以黄某未同意,但公司最后强行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开具了退工单。现黄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在庭审时,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黄某于7月份写给公司的辞职电邮,证明黄某自己提出了辞职。但黄某对此表示不认可,认为自己的邮箱是和其他人共用的,有可能是其他同事以他的名义擅自给公司发的辞职信,何况公司无法提供有他签字的辞职信,故无法说明是黄某自己提出辞职的。公司申请对黄某邮箱进行了证据保全。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黄某电子邮件的效力,继而证明黄某是否主动提出过辞职。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电子邮件作为电子形式,不像普通的纸质辞职信,电子邮件上并没有黄某本人签字认证,认定公司提出是黄某主动辞职的说法,证据和依据不足,不予采信,裁决公司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黄某的离职原因,所以认定是公司提出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由公司支付协商一致解决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定,黄某确认邮箱属于其本人,公司并不掌握员工个人邮箱的密码,因此对黄某称邮箱“与他人共用”的说法表示不采信,同时通过对邮箱进行公证,确认辞职邮件是由黄某发出,法院认可以电邮形式发送的辞职申请。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黄某所有诉讼请求,公司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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