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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能成为认定劳动纠纷的证据吗电子邮件能成为认定劳动纠纷的证据吗 例: 2015年7月,公司员工黄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一个月后,黄某拿了退工单和劳动手册,并在没有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离开公司。谁知,随后黄某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称自己和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月底的时候,公司人事部找他谈过话,说公司要和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始终没有涉及补偿金,所以黄某未同意,但公司最后强行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开具了退工单。现黄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在庭审时,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黄某于7月份写给公司的辞职电邮,证明黄某自己提出了辞职。但黄某对此表示不认可,认为自己的邮箱是和其他人共用的,有可能是其他同事以他的名义擅自给公司发的辞职信,何况公司无法提供有他签字的辞职信,故无法说明是黄某自己提出辞职的。公司申请对黄某邮箱进行了证据保全。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黄某电子邮件的效力,继而证明黄某是否主动提出过辞职。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电子邮件作为电子形式,不像普通的纸质辞职信,电子邮件上并没有黄某本人签字认证,认定公司提出是黄某主动辞职的说法,证据和依据不足,不予采信,裁决公司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黄某的离职原因,所以认定是公司提出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由公司支付协商一致解决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定,黄某确认邮箱属于其本人,公司并不掌握员工个人邮箱的密码,因此对黄某称邮箱“与他人共用”的说法表示不采信,同时通过对邮箱进行公证,确认辞职邮件是由黄某发出,法院认可以电邮形式发送的辞职申请。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黄某所有诉讼请求,公司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