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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调解,仲裁,发生劳动纠纷选择何种方式投诉,调解,仲裁,发生劳动纠纷选择何种方式 一、投诉单位违法行为 1.到哪里投诉? 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 2.可投诉的情形? (1)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拖欠工伤医疗费的; (3)拖欠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调解劳动争议 1.到哪里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调解的法律后果?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另外,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劳动仲裁 1.到哪里仲裁? 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 2.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形?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仲裁委可能不受理的情形? (1)申请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申请请求劳动仲裁委不会审理。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事实与理由”部分,一定要说清基本事实,把双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基于法律关系引发争议、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况交代清楚。 一般围绕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展开,包括什么时间、到什么地点、为什么单位提供什么工种或岗位的劳动,接受什么单位的管理,由什么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该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什么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等。 (2)超过仲裁时效的。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保护的时效是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犯之日起算。超过时效申请劳动仲裁的,可能不受理。 (这个一年的仲裁时效是针对已经终止劳动关系的双方来说,如果还在职,就不受这一年时效的限制。) 如果劳动者在知道自己权益被侵犯后,选择和单位协商解决的,或者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视为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维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证据罗列不足的。 申请人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如果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请求的,仲裁委有可能不受理。 四、起诉 1.到哪里起诉? 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起诉。 2.可以起诉的劳动争议情形? (1)除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服劳动仲裁的情形; (2)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件在60日后都没有作出裁决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对以下两种情形的劳动争议裁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起诉。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