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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可以主张的权利——工资

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可以主张的权利——工资


重庆劳动纠纷律师事务所


劳动纠纷是目前最为常见的一类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会遇见各类劳动纠纷。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应该清楚可以享有哪些权利。今天王蔚律师将与您一起分享劳动者维权常见的几类权利之一工资。


一、什么是工资以及工资范围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主要包括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包括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等。


二、常见的工资类型

1、加班费:主要包括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在采用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时,只有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在劳动争议争议诉讼中,对于加班费的主张难度较大。主要原因在于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要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而加班往往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的特点,使得举证存在诸多困难。

2、奖金、绩效工资、提成:这类权利主张的难点主要在于双方往往约定不明或只是口头约定,因此对于口头约定时注意收集、保留证据,对于约定不明的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3、未休年假工资: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依法享有的带薪休假制度。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单位应当按照该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是指带薪休假,也就是说,休年休假时,工资正常发放,因此在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时,应当抛去已经支付的正常工资。

4、病假工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享受病假工资。标准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但是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待岗工资: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律师提示


1、对于工资类权利的主张时效属于特殊时效,除非用人单位明确告知不予支付工资时,时效从用人单位告知之时开始计算。其他情况时效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算。

2、举证责任划分: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劳动报酬的发放形式、标准,而用人单位则需要举证证明上述劳动报酬已经足额发放。但是对于劳动者主张支付2年之前拖欠的工资,由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工资支付记录2年,因此对于2年以前的拖欠工资的主张则需要劳动者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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