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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案例分析,投诉补缴社保超过2年不再查处?

实时案例分析,投诉补缴社保超过2年不再查处?


重庆劳动纠纷律师事务所


胡二刀于1997年2月1日入职深圳市某新区市政服务中心,担任清扫工作。自2008年1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于2015年5月25日解除。2015年10月29日,胡二刀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用人单位未给其补缴1997年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关于投诉人投诉事项的答复》,认为胡二刀投诉反映的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的查处期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再查处。胡二刀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2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

本案中,胡二刀于2015年10月29日向人社局投诉,要求责令其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为其补缴自1997年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已超过2年的查处时限,人社局作出涉案答复决定不再查处,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胡二刀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胡二刀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


胡二刀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主要理由:


一、原审判决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以违法行为超过2年的查处时限作出不再查处的答复决定符合规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胡二刀要求补缴养老保险不受2年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限制。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规定,胡二刀主张补缴自1997年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认定明显违反了关于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


3.胡二刀2015年5月25日办理退休手续后才知道单位没有为其缴纳1997年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并于2015年10月29日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的规定,并没有超过两年的查处时限。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同时,《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


胡二刀投诉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1997年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行为,是每月发生的行为,最迟于2008年1月终了;且胡二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从2008年1月起通过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胡二刀均应承担相应比例的养老保险缴费,胡二刀应当知道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事实,胡二刀在2015年10月投诉2008年1月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了2年的法定期限。人社局对胡二刀关于追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以超过两年期限为由不予查处,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胡二刀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可以依照该条规定确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途径,但该条并不是强制用人单位补缴满15年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该条适用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愿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情形,也不是强制追缴情形,不能用于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监察职权查处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形。


综上,胡二刀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维持原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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