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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自己撞死自己,保险公司该赔吗司机自己撞死自己,保险公司该赔吗 案情分析 熊某的丈夫余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信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合同》以及《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保险费用。2014年3月5日,熊某的丈夫余某驾驶投保车辆行至自家 门前道路的坡道上停下车辆下车检查时,车辆发生移动,撞到道旁房屋墙壁上,余某被挤压在墙壁与车辆之间当场死 亡。公安交警大队证明该事故系意外事故,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书结论:余某系重度胸部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原 告熊某及其公婆和子女五人多次要求保险公司对此事故进行理赔,均遭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获得保险赔偿。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某既是被保险车辆投保人,又是该车驾驶员,但其在被保险车辆发生故障下 车检查时并不在车上,此时余某并非驾驶员身份,而是保险车辆之外的第三人,其身份是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条件 下发生了转变。事故发生时其身份转变为事故中的受害人,被保险车辆外的第三人。因此,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其身 份依法应认定为保险事故中的受害人。被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 绝理赔,理由不充分,且缺乏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被告信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熊某赔偿。判决作出后,被告信阳保 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俗话说的“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换句话 说,被保险人人交保费,当出了事故,由保险公司买单。而所谓第三者,就是除了开车的司机、除了车内坐着的人, 其他的,都是第三者。 本案之所以出现这么让人纠结,问题就出在了,前一秒的司机,变成了后一秒的第三者。 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内,故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 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第三者只是相 对概念,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一般认为,界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否属于被保险车辆的第三者,应当从时空两个方面把握:一是在时间上以发生交 通事故的一瞬间,即“车辆接触身体”为时间点;二是在空间上以机动车为考量对象,即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所处 的空间位置是在车内还是车外。在车内即车上人员,在车外即车下人员的第三者。 本案为受害人因将车停在坡道上,下车检查车辆时被溜坡的车轧死。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为车辆轧死余某的时间, 在这个时间节点上,余某所处的空间位置是车外,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故余某应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 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适用交强险对第三者的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