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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产生了劳动纠纷,该如何维护权利?

  遭遇劳动纠纷,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重庆劳动纠纷律师事务所详细介绍下

  一、劳动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解雇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开除是用人单位对严峻违背劳动纪律,屡教不改,不适合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依法令其脱离本单位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除名是用人单位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其与本单位劳动联系的一种行政处分。解雇是用人单位对严峻违背劳动纪律、规章、规程或严峻扰乱社会秩序但又不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劳动者,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依然无效后,依法与其解除劳动联系的一种行政处分。辞职是劳动者辞去原职务,离开原用人单位一种行为。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自行离开原工作岗位,并自行脱离原工作单位的一种行为。上述情况均导致劳动联系停止,也是产生劳动纠纷的重要因素。

  2、因执行国家的关薪酬、稳妥、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则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薪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劳动报酬。稳妥主要是指工伤、生育、待业、养老、病假待遇、逝世丧葬抚恤等社会稳妥。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行团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的职业技术培训。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因为上述规则较为繁杂,又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不仅容易发生胶葛,而且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3、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确立劳动权利义务联系而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劳动合同胶葛在劳动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都可能发生。

  4、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劳动纠纷。

  此外,根据劳动纠纷当事人是否为多数和争议内容是否具有共性来区分,劳动争议胶葛还可以分为团体劳动纠纷和人劳动纠纷,等等。对裁定裁决书不服应在15日内向法院申述。过期,法院将不再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则的精神,劳动争议案子经劳动争议裁定委员会裁定是提申述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裁定委员会逾期不作出裁定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裁定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国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曾树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950年劳动部发布过《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则》,采用洽谈、调停、裁定和人民法院审理等程序处理劳动争议。1956~1986年改用来信来访制度处理劳动争议。这带来诸多问题:浪费人力、物力和使胶葛久拖不决。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劳动争议不断增加。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则》,恢复了在国有企业中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劳动联系发生了变化,劳动争议大量增加,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扩大到了各种性质的企业之中。

  二、处理劳动争议的方法有哪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依照以下几个方式处理:

  (1)双方自行洽谈处理。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进行洽谈,达成协议。

  (2)调停程序。双方不愿自行洽谈或达不成协议的,可自愿申请企业调停委员会调停,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裁定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停委员会应在30日内结束调停。裁定申诉时效从中止的30日之后的次日继续核算,对调停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停不成的可申请裁定。

  (3)裁定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裁定委员会申请裁定。裁定庭应当先行调停,调停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收效的裁定调停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裁定程序的劳动争议案子。

  (4)诉讼程序。当事人对裁定裁决不服的,在规则的期限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在以上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中,自行洽谈和调停不是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而裁定程序才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子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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