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重庆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现象时有发生。合同危险,防不胜防。那么,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呢? 合同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合同的订合是建立在两边自愿的基础上的,合同两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诈骗、胁迫的手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依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8条之规则,所谓诈骗是指一方当事人成心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许成心隐瞒实在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明。因诈骗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诈骗人因诈骗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明的基础上产生的。 依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9条的规则,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声誉、产业等造成损害或许以给法人的荣誉、声誉、产业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实在意思表明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则,一方以诈骗、胁迫等手法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歹意勾结,损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所谓歹意勾结,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意图,勾结一气,一起施行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歹意勾结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 当事人在片面上具有歹意性。即明知或许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成心为之。 (2) 当事人之间具有勾结性。勾结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意图、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一起的意图得到实现。在实现不合法意图的意思表明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许一起施行该种合同行为。 (3) 两边当事人勾结施行的行为损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歹意勾结的结果,应当是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令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可是,假如两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团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令就要进行干预。 歹意勾结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则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则,将两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产业,收归国有或许返还团体或许个人。 3、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也称为藏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施行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实在的不合法意图,或许施行的行为在方式上是合法的,可是在内容上是不合法的行为。 当事人施行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方式上,并不是违背法令的。可是这个方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意图,不是当事人的实在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方式,来掩盖和达到其实在的不合法意图。因此,对于这种藏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方式与实在意图,精确认定当事人所施行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 当事人所要达到的实在意图或许其手法必须是法令或许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2) 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躲避法令的成心; (3) 当事人为躲避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而采用了合法的方式对不合法意图进行了掩盖。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令、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则,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意图、订约内容都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合同法解说》第4条明确规则:“合同法施行今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令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片面上是成心所为,仍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需合同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产业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规则,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许仲裁机构改变或许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正的。 一方以诈骗、胁迫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许仲裁机构改变或许撤销。当事人请求改变的,人民法院或许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依据以上介绍,我们清楚的知道能够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是哪些,这方面在《合同法》中都是有明确规则的。合同无效就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因此对当事人来讲是很不利的。合同危险,防不胜防~在起草、审核、签订重要的合同时,建议请律师把控,避免今后因为层出不穷法令纠纷而忙得焦头烂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