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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谈谈辩护律师接案的“七大原则”,与大家分享

  律师并非不食人间烟火,也不是“活雷锋”,这就需要严格遵守服务规则,维护行业尊严。这几天忙着会见与开会,趁着早晨上班前的时光,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谈谈辩护律师接案的“七大原则”,与大家分享。

  1、主场原则

  辩护律师会客应该在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或者在自己选定的茶庄。我就比较喜欢在住所附近的茶庄,一则比在办公室自由轻松少些拘束,二则可以在喝喝茶中谈谈案情避免干扰。至于客人说在其他地方特别是客人所在公司,那就变成律师的客场,不利于律师开展工作。律师切忌“上门服务”,即使是老乡或者朋友,除非不是以律师专业身份而是以私人身份。不敢说“在商言商”,但至少律师需要有偿服务意识。律师从事的是“知识经济”,他的知识运用就是服务产品。律师可以回馈老乡朋友,完全可以在工作之外。

  2、有偿原则

  辩护律师提供专业劳务,包含着律师的专业成本,因此切忌无偿服务。律师提供有偿服务,一则是对自己精细化服务的尊重,二则是对客户“分流”。只有那些尊重律师专业服务价值的客户,才是辩护律师的优质客户。那些喜欢打电话甚至用单位电话、网络电话蹭免费服务的,律师完全可以用“我很忙”予以回绝。即使是法律咨询,都应该养成付费找律师的方式——电话费都不愿意支付的人,谁能相信他会支付动辄数万元或者十数万元乃至数十万元的律师费用?

  3、专业原则

  辩护律师提供的服务,关系人身自由乃至他人生死,这就需要“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2013年我与拍档王永平牵头成立卓凡刑事部以来,我就是以刑事案件为主。面对客户咨询,我更愿意提供刑事服务而不是民商服务,虽然刑事案件经常牵扯到民商法律问题。此外,辩护律师的价值在于他的专业素养,而不能被一些客户当成信差,更不能被一些客户当成掮客。充当信差、掮客的律师即使收费不菲,他也没有自己的专业尊严。“不死磕不勾兑,技术致胜”,这才是辩护律师的专业自信。

  4、分级原则

  辩护律师其实也应该“分级”,这才能面对不同的客户提供不同层次的服务。辩护律师往往都有自己的收费底线,例如有些辩护律师本市案件6万元起步、外市案件10万元起步、外省案件20万元起步,差旅费打包另计。遇到一些“小案件”辩护律师又不愿意降价该如何?遇到一些“大案件”辩护律师想高收费该如何?这就需要“分级服务”,例如与年青律师合作可以低收费(自己把关),与知名律师合作可以高收费。上次雷士照明案件,就有律师同行与外地知名律师合作,从而可以从平常数十万律师费变成收取数百万律师费。律师不要忌讳成为大咖律师的业务伙伴,也不要放弃成为年青律师的案源伙伴。

  5、团队原则

  辩护律师应该有自己的团队,这才有机会办理“大案要案”。翁京才等律师把律师团队分成出庭律师、辅庭律师,各司其职;王思鲁等律师把律师团队按照业务方向分为诈骗辩护律师、毒品辩护律师,专业分工。这些成熟的律师团队,才能提供专业化服务。我自己办案,一般案件与小胡律师合作,他辅庭我出庭;复杂案件则与拍档王永平、章利兵等合作,我“主刀”他们“神补刀”;重大案件则集中整个卓凡刑事部才智,进行疑难会诊。每年“疑难案件分析会”有一半是在分析我办理的案件。必要时还可以借助“外脑”,例如邀请异地检察官、法官朋友参加“疑难案件分析会”,大家一起来“解剖麻雀”。

  6、实操原则

  辩护律师最雄辩的话不是“本案应该无罪(或者轻罪)”,而是“本案我有相同的无罪(或轻罪)案例”。辩护律师需要理论功底,但并非以理论取胜,而是以实操能力取胜。我有不少客户都是通过我的经典案例找上门来,他们关心的是我能否“办案”,而不是能否“讲课”。高明的辩护律师应该是“霍去病模式”与“岳飞模式”,不拘泥于“兵法”而是关注实战发挥。“这种案件我做过成功辩护”胜过千言万语,客户不是“找老师”而是“请律师”。

  7、可视原则

  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当可视化,让客户清楚律师能够提供哪些专业服务,从而区别于“形式辩护”与“勾兑辩护”。随着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试点推行,辩护律师面临着生存危机——既然家属可以“不花钱”获取“全覆盖”服务,那么“花钱”服务就需要“物有所值”。我经常在文章中明确律师要提供多少次会见,要撰写多少份法律意见书,甚至列明我们卓凡刑事部如何会见如何质证,这其实就是告诉潜在的客户,我们提供“全覆盖”律师不能提供(能力有限)或者不想提供(成本太大)的精细化服务。我的法律意见书,甚至可以隐去人名地名给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读,“一不小心”他们传给亲戚朋友,其实也是帮律师做宣传——我对自己的业务素养与写作能力还是有信心的。

  刑事辩护律师接案,既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艺术,但不能魔术。律师只能对当事人家属提供的案情做出分析与研判,而不能拍着胸脯说可以“捞人”。法院不是我们家开的——即使法院是我们家开的,旁边还有检察院监督着。某中级法院办理某命案明明有罪却做出了无罪判决,结果从分管副院长到办案法官“一锅端”,枉法裁判的风险与媒体“聚焦”的威慑力,谁能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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