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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生了合同纠纷怎么进行审理?有哪些特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特点:重庆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

  (一)难以举证,案件审理的周期较长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对于建筑工程是否存 在质量瑕疵的举证是一项尤为困难的工作,有时候明知道有瑕疵 问题,但是需要书面的证据去说明,往往还需要通过间接证据予 以补充。这些对于承包商来讲,显得过于专业和复杂,并且很多工程的验收工作是由政府机关操作的,在纠纷中如果要证明政府机关出具的文件是错误的是一件难以完成的工作,建筑工程中质量瑕疵涉及到很多方面,不仅仅是我们经常提到表面上的,还有成分构成、产品材料等等,因此大部分都会涉及到第三方验证机构也就是我们常提到的司法鉴定机构。因为专业性较强,因此法 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也会主张去做司法鉴定。但是案件一旦进 入到司法鉴定程序,就会把整个诉讼时间拉长,司法鉴定的时间是不计算到诉讼期限中去,并且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需要很长的时间,在实践中,利益相关人还会想尽一切办法拖延司法鉴定的进程,比如故意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鉴定中需要提交的各项材 料,这样就导致案件审理周期没有一个固定的期限。即使司法鉴定完成,双方对司法鉴定的结果不满意,还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如果重新鉴定的申请被驳回,在法院审理的程序中,还有二审上诉和再审的情况,因此一个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审理下来,周期在一年至两年的案件占据大多数。

  (二)诉讼多以共同诉讼出现,且多是普通共同诉讼

  上文我们也提到过,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主体较多,因此一个诉讼的判决可能会以另一个案件 的判决为依据,导致诉讼主体越来越多。很多情况下,由于双方 都掌握一定的证据材料,往往又伴随着反诉的情形,我国房地产 行业大多数还是依靠银行贷款形式,承包商在履行合同中是有瑕 疵的,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反诉的形式要求承包商继续履行义务,这就导致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主体关系混 乱,法律关系复杂,有时为了理清楚具体的法律关系,法院会多次开庭。

  四、举证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双方交易存在瑕疵

  在当今建筑工程合同中,双方注重的往往还是利益的纠缠, 忽视了本应当规范的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在签订合同的过程 中,由于双方处于合作关系,双方考虑的都是价值利益最大化,往往对环节不是很重视,有时候在建筑分包的过程中会出现合同不规范,缺少合同必要条款,甚至会出现口头约定的情形,没有书面的依据,在最后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利益的纷争,就会给法官判定事实带来很大的困难。尤其是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常出现的黑白合同,双方根本就无法理清合同的内容。

  在存在黑白合同的纠纷中,双方对于建筑工程验收的标准和 验收时间可能约定不同,并且在国家或者是相关行业也没有对应 的标准作为参考的依据,因此双方就会对建筑工程的很多内容产生不同的标准,双方就会陷入无休止的举证过程,而法院也很难采信某一方的言论。

  (二)未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并提出整改建议

  从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双方对标的物的交付应当有严格的验收标准,但是由于双方利益的纠缠,很多时候双方对于交付时的验收时得过且过,并且在验收过程中会伴随着贪污受贿的现象,很多验收过程都是表面的形式,并没有实际的验收标准。 有时即使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不合格时也只是扣除部分的尾款,并不对验收工程作出对应的整改建议,导致在最后双方纠纷发生之后,双方各执一词,一个说验收没有合格,因此才拖欠的尾 款,另外一个说既然对方没有提出整改建议,就相当于验收合格, 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不及时付款,是违约行为,从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三)质量保证期过短,验收设备缺失

  很多时候会出现这种情况,在验收时工程是合格的,但是过不了多久,工程就出现了很大的问题,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表面 合格,实际上也是偷工减料所导致的,但是在工程出现问题的时 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已经过去很久,这是承包商逃避法律 责任常用的一种手段,他规避了自身的义务,将风险转移到其他 人身上。另外,由于验收时需要的设备往往要很专业费用也贵, 且验收时间较长,因此很多时候会不采用专业设备而直接采用人 工查看的形式进行验收,这种验收并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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