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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会见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提醒会见注意事项:

  (1)关于是否监听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是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会见对象。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

  (2)关于回答咨询

  当嫌疑人提出明确的问题,如“这个我要不要讲”、“我要不要交代”、“我可不可以这样讲”时,律师一般以这样的句式来回答较妥:“你这个问题是涉及主观方面的问题,关于主观方面,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对象是否适格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事实认定的原则,即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问题,关于这个原则,法律规定和实践掌握是这样的…”律师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要用法律条文及其解释、法律原则及其解释、基本法理、实践规则等。不引导、不唆使犯罪嫌疑人作虚假辩解。

  (3)关于调查取证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类情形”外,不得调查其他证据。

  律师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证据,不交出来是隐匿证据,可能涉嫌刑法306条规定的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严重的将受到刑事追责。如果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提供出来,那就是违反《律师法》中“律师的责任是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和从轻、免除刑罚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是违反职业道德,也要遭受行业处罚,因此,是否取证得谨慎。

  (4)关于传递家信

  律师不得秘密夹带犯罪嫌疑人家属的信件、物品进入看守所,不得传递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带给对方的“暗语”,防止串供。不得让犯罪嫌疑人签署与其定罪量刑有关的委托书、授权书等法律文件。尤其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转移财产,转移赃款赃物,隐匿、毁灭证据,则不能签,否则可能涉嫌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5)关于接待家属

  作为委托人的家属,有权向律师了解工作情况。律师可以向委托人告知基本的案情概貌,不可以将案件细节透露给委托人,更不能把会见笔录复印给嫌疑人家属或让其拍照,更不可以透露给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律师如果将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泄露,可能被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遭受处罚。同时,律师如果将案件细节告知委托人,可能会造成委托人因“捞人”心切而去实施串供,伪造、毁灭、隐匿证据,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倘若发生,律师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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